某单位把我们的发票弄丢了,我们收不到货款,怎么解决呢


开了发票对方不付款怎么办:
1、我们可以先找到需方的业务员进行协调,这是最基本的方法和手段;
2、找相关的业务员不好用,我们就可以找到负责该笔业务的科长进行协调;
3、如果业务员和科长都找了,还是不管用,我们需要找这笔业务的分管副总来协调解决;
4、我们找了业务员,科长,分管副总依然不能解决,我们只有找出想当初供需方的合同;
5、在合同中找到相关的付款的约定,我们拿着约定到需方公司去一趟,看看需方的公司怎么说;
6、开了发票,最后需方公司耍无赖,就是不付款,我们就可以利用合同中的有利条款和送货凭证,找到律师进行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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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发票丢失,是不可以补开的。但是可以写个说明,和开具收据的单位协商,把存根复印一张,再盖上开票单位的财务章就行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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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票丢失,是不可以补开的。但是可以写个说明,和开具收据的单位协商,把存根复印一张,再盖上开票单位的财务章就行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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