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条款能否可以取代质押合同?

1、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没有所谓的不动产质押,不动产适用的担保形式是抵押,且属于要式的合同形式,生效以登记备案为准。
2、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房屋买卖,应确认合同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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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条款不能取代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质押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内容之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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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条款不可以取代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内容之一,其条款约定的事项是不全面的,不能构成完整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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