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青春损失费有什么依据,法律上该怎么规定

法律分析:青春损失费一般指的是离婚损失费,参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来执行。损害的赔偿标准包括侵权人对对方基本公民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相应对价的补偿,根据程度、方式、结果、水平等多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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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没有“青春损失费”的法律相关依据,但规定了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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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从未见于任何法律,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
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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