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抓捕的含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立案,顾名思义,就是成立案件立案是侦查机关的职权,我国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所以,大多数案件(除了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侦查外)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立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后需要对 犯罪嫌疑人 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分为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
2、逮捕是由立案的机关报请检察院,由 检察院批捕 科(现在叫侦查监督科)决定是否逮捕
3、立案是逮捕的前置条件,任何案件,必须立案后,才能决定是否逮捕但立案后也可以不逮捕, 可以取保候审 逮捕只是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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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属于公安侦查阶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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